大写玖万陆千元。Р二、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Р三、本合同签订后预付三万元,开始拆除;进场支付30%;所有工程竣工,安装运行合格后开具建安发票上帐付3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Р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Р一、甲方交付的拆除相关要求、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并严格执行甲方现场人员的要求。Р二、施工中如发现方案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做出处理意见。Р第七条工程验收Р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现场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达到以下要求:Р处理烟气量20000-30000Nm3/h,设备阻力≤600mmH2O;Р锅炉尾气需经喷淋除尘后排空,烟气含水率≤5%,出口烟气不带水;Р排烟要求250mg/m3以下,烟囱看不到冒烟,林格曼黑度≤1级。Р二、对于验收中未达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免费处理。Р三、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的,应由乙方购买赔偿,对工程造成影响由乙方负责。Р第八条违约责任Р一、工程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赔偿。由于修理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Р二、工程不能按甲方规定的工期节点完成的,乙方应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500元/日(大写:伍百元/日)。Р第九条纠纷解决办法Р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Р第十条附则Р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Р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Р三、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Р甲方:青海黎明物业公司乙方:汨罗市净绿花岗石材有限公司Р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Р?Р 开户行:汨罗市川山农村信用合作社Р 账号:8608 0000 1623 1023 2012Р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