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Р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Р3.7.3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文件正本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在文件每一页小签,并在封面页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手签。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Р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Р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要求封装提交。Р3.7.6 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包的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的可编辑电子文档各1份(U盘),商务、技术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分别密封提交,并在封装外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商务或技术。若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Р3.7.7 投标人如在投标文件中使用投标专用章,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说明该“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Р4. 投标Р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Р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Р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Р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Р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Р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款或第 4.1.2 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Р4.2 投标文件的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