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本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绍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档案的范围按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三、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由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四、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原件,但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五、城建档案馆在接收全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后,将对工程档案是否符合归档要求进行审核、复核,并在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核、复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整改。六、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城建档案馆,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七、建设单位如果不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或造成工程档案丢失、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八、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对其工程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和其他咨询、代理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九、绍兴市建设工程档案备案表、城建档案办事程序等相关内容,可在绍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市建设档案馆地址:绍兴市人民西路248号城建大楼五楼、六楼;联系电话:0575—85133269、85148264、85129565。绍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