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欲做有关“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或贵州龙里县邓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Р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Р第五条:进货商品Р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但非总部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购。Р2、加盟店在经营第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Р3、总部(支部)与加盟店均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Р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Р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担。Р第七条:保密义务Р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贵州龙里邓氏辣子鸡火锅系列连锁店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Р(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Р(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Р(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