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参加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Р (四)督促、检查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事故隐患;Р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Р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Р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Р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Р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党委、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Р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Р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Р (四)组织和领导分管工作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Р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Р 二、责任考核Р (一)将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Р (二)年底就本年度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自觉接受市安委会统一组织的考核。Р 三、责任追究Р 镇直各单位及工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患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党员管理干部“一岗双责”廉洁自律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