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其他3种关系都是由其导致和引起的。在整个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架构中,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强调卫生行政权的优先效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则强调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卫生行政主体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医疗卫生行政救济关系中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重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医疗卫生内部行政关系则通过确定卫生行政系统内部的程序,以保证其外部管理的有效实施。由此实现了整个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而,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不平等的关系,亦如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关系。Р 4 结语Р 通过对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Р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Р其特征是:Р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Р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Р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