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受贿罪的一个必备要件,这也反映了世界反腐败的一个趋势。Р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Р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规定:“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对现在或将来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官或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六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另外,诸如韩国、泰国、朝鲜西班牙等国,对于受贿罪都没有规定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Р2007年9月17日,在一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纪念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的人士热烈讨论了刑法修改的问题,其中有关受贿罪的条款成为焦点。此外,国家成立预防腐败局等重大举措都是力争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以公约视角重构贿赂犯罪立法规制,这表明我国政府对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机制措施的认同。Р四、结论Р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是与我国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的精神相一致的,然而这并不是一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礼品,必要的礼尚往来还是允许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子女等具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亲友),收受其财物的不受此限制。因此,这还需要立法者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对允许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人员的范围作出限定,制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每次、在一定时间段内收受财物不得超过一定的价值。Р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和未谋取利益的,谋取正当利益的或不正当利益的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分别对待,作为一种法定的情节来处理是比较适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