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法规、标准及规定。Р2 环保监督的预警项目Р2.1 一级预警Р2.1.1 环保基础管理薄弱,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环保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未形成完整、规范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Р2.1.2 未按要求制订切合实际的环保年度工作计划,未进行全面规范的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或环保技术改造工作总结或总结内容空洞。Р2.1.3 未按规定开展环保监测工作,或连续出现2次未按要求向上级管理单位报送重要环保报表、总结及其他环保材料情况;或个别CEMS有效性数据审核不符合环保要求。Р2.1.4 环保部门重要核查过程中,不能有效消除检查组对环保工作的质疑,存在轻微环保事件风险。Р2.1.5 有应对气候变化、煤质异常、环保设施及其他异常情况下的环境应急处置预案,但操作性不强;或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轻微后果。Р2.1.6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废水处理设施短时间无故停运(按环保要求或月累计不超过3天),未导致水污染物重要指标超标排放。Р2.1.7 工业废水经处理后,某一项重要指标短时间超标排放(按环保要求、月累计或连续时间不超过3天)。Р2.1.8 自供生活饮用水重要水质指标较长时间超标(按环保及其他要求或月累计不超过3天),且未发生群体性疾病或其他事件。Р2.1.9 除尘器、脱硫装置、脱硝装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及其他重要环保设施非计划停运或开旁路运行、月累计或连续时间为24小时以内,或每台机组出现1次非计划停运或旁路开启时未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Р2.1.10 脱硫装置、CEMS系统月投运率小于95%,脱硝装置月投入率低于环保要求5%(绝对误差)以内,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性能测试效率小于环保要求或设计值的5%(绝对误差)以内。Р2.1.11 除尘器、脱硫设施(对半干法)效果未达到要求,烟尘浓度超过后续环保设施入口浓度要求值的50%(相对误差)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