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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化验室管理制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得擅自带出。Р第二十条用于检测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对水样需采取预防措施,保证从采样到分析期间,样品各组分的浓度不发生变化。Р第二十一条样品瓶可用硼硅玻璃或聚乙烯塑料瓶,每次取样时,样品瓶必须清洗干净并紧紧密封。Р第二十二条水样保存应达到减慢生物或微生物作用、减慢化合物或络合物水解、避免分解、减少挥发与容器的吸附损失的作用。保存方法可采用控制pH值、加入化学试剂、冷藏或冷冻的方法。实际操作时应根据具体组分选用适宜的保存方法,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相关规定进行。Р第二十三条水厂化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水质检测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掌握水质监测基本技能。各实验室应对检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析结果的真实、准确。应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实验室间比对验证工作。内部质量控制方法可通过平行样、重复样、加标样、准确性、精密度、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相对标准偏差等方法进行。Р第二十四条水质监测及时性、准确性对发现水质问题、解决水质问题至关重要,水厂化验室应对采集的水样及时分析。如果超标,立即对原样进行复检。若复检仍然超标,应取样重新分析,排除检测失误后,若仍然超标,则应立即报告水质检测中心和水厂,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Р第二十五条各水厂化验室应收集、整理水厂水质资料,及时上报水质检测中心。Р第二十六条水质检测中心和各水厂化验室的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相关人员需经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水质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Р第二十七条水质检测中心和各水厂对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饮用水卫生安全、水质管理及水处理知识培训。每次培训要有计划安排,要有培训内容,要有考核记录。Р第二十八条水厂化验室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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