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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稻田协议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现农业产业化,促进本村经济发展,造福子孙。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兴建水利工程的精神,本村村民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对下湾村的田地进行开发利用。甲方将江安县迎安镇下湾村四、五、七组、先锋村石塔上组的田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从事渔业经营,乙方愿意承包经营上述田地。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Р甲方将自己所坐落在江安县迎安镇下湾村四、五、七组、先锋村石塔上组的田地共亩承包给乙方自由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土地示意图见附件一)。Р承包期为二十年,即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整个土地承包费为元每年每亩。大写人民币元每亩,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当年承包费元。每年先交后做,如有经费困难需提前一月提出,经同意后延缓支付,否则视为承包弃权,可由甲方收回转包他人。Р乙方承包田地后,需将田地所有分地时的面积绘图成册并作好记标予以面积确定。承包期满后,如果甲方不再从事渔业经营或不同意将田地继续发包,乙方需将田地原有记标全部恢复,要保证恢复种田。未恢复则付复耕费陆万元,恢复则不付费。Р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2011年3月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论,已获得村民代表全票通过。(附件二)。Р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实现田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除给付承包费外归乙方享有。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土地在承包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预、捣乱、闹事、阻挡、盗窃)等方式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否则由甲方负责按法律条例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乙方相应的一切损失。Р如果国家征用土地,土地赔偿费归甲方享有,其他赔偿费归乙方享有。Р本合同书面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Р本合同书一式五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Р甲方: 乙方:Р 证明代表:Р2011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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