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Р 3.乙方逾期交货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Р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Р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Р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Р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Р第十条不可抗力Р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Р第十一条其它Р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Р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Р 本合同自 2010 年 03 月 23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Р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地点Р Р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Р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Р帐号: 帐号: Р电话: 电话: Р2010 年 03 月 23 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