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Р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加油站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储运安全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Р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班组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班班长。Р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Р站上,凡加油站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Р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储运安全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Р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储运安全部组织检查验收。Р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Р 第十五条储运安全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案。Р 第十六条处罚Р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加油站负责人处500元罚款。Р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Р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Р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部门,处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