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5、利息。Р6、其他合法收入。Р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Р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应向本协会交纳5%的管理费。Р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条本协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Р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林业局、民政局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Р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审议。Р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的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因故需要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意。Р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Р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东安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林业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2012年6月10日第三届换届选举会员大会修改审议特制定。Р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Р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东安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