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后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办理结算手续,冲抵已付工程款。在甲、乙双方结算确认签字后当天之内,甲方付清实际工程余款。Р9.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按收方后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完成的实际施工面积),按合同约定单价办理结算手续,冲抵已付工程款。在甲、乙双方结算确认签字后当天之内,甲方付清实际工程余款。Р第十条:违约责任Р10.1 甲、乙方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给对方造成损失均由责任过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Р10.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运用工程成品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负责任,承担相关费用。Р10.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协商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由责任过错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Р10.4 因停水、停电或甲方其它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应补助乙方停工期间工人基本生活费用每人100元/天,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代表现场确认,并办理相关经济补偿签证手续,顺延工期。Р10.5 由于乙方材料、工艺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负责返工整改,费用自负,工期不顺延。Р10.6 如遇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停工或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相应补偿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经济损失。Р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Р11.1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Р11.2 向重庆市南川区当地法院起诉解决。Р第十二条:备注Р1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认可签字的工程相关补充文件与资料具有同等法律依据与效力。Р12.2 工程验收、结算完成,工程款支付完结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失效。Р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Р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Р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Р合同签订地点:Р 合同签订日期: 2014年 4 月 3 日Р注: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