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投标而予以拒绝。Р3.4.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Р?(a)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Р?(b) 投标人拒绝在开标会记录上签字确认,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构核实开标会记录无误后,投标人仍拒绝签字确认;Р?(c) 投标人在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Р?(d)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严重违法行为的;Р?(e) 由于投标人未能遵守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而致使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失败或对招标工作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恶意串谋、欺诈、威胁、贿赂等。Р3.4.8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Р3.4.9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Р3.5 投标文件的编制Р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Р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Р3.5.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Р3.5.4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Р3.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