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的,按国家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无强制性验收标准和规范,由按通知或行业规范的验收标准和规范执行。Р16.2 承包人应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Р第十七条其它Р17.1 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Р17.6 因发包人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其他原因造成窝工、停工(含全面停工)工期顺延并支付承包人的一切损失。Р17.7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涉及到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及变更、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书面要求、报告,均以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报告后3天内予以回复,若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则视为同意并作为相关结算的依据。如其他协议及文件与本合同协议约定相抵触的内容均作无效,双方按本合同内条款执行。Р第十八条特别说明Р18.1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移交的施工场地内必须有水电表接口。移交的施工场地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实施综合单价项目所应达到的施工条件,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入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Р18.1 其它未尽事宜或者双方需对本合同作出变更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以再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准。但再行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后才有效,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履行,均属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Р18.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分歧或异议可另行协商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方式解决。Р18.4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完全理解并知道其真实意思。Р18.5本协议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Р发包人: 承包人:Р(企业盖章) (企业盖章)Р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代表:Р经办人: 经办人:Р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Р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