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自行进行林下种植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Р2. 项目产生效益后,如乙方为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产生的收益在脱贫前以及脱贫后3年内,全部归乙方所有。Р3.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林地用途。Р4.在本合同期内若国家征占用该土地,土地的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附着物、配套设施等的补偿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股权结构比例进行分配。Р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Р1.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由三方共同协商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变更。Р2.甲方擅自改变乙方入股承包地(草地、林地、四荒地等)用途的,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Р3.合同到期后,甲、乙、丙三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者续签合同。Р4.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和丙方入股的土地使用权、林权、四荒地、草地、水域、房屋等资产由乙方和丙方收回,形成的产业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调处置。Р七、违约责任Р1.甲乙丙三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该季全部经济损失(出具相关证明材料)。Р2.因不可抗拒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三方共同协商处理。Р3.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Р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Р4.在纠纷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Р八、合同的效力Р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Р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Р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当地乡(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Р甲方(公司): Р乙方(农户): Р丙方(村集体):Р 签订日期: 年月日Р鉴证机关(盖章):Р(由当事各方决定是否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