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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大国际经济法网考复习题库小抄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405KB

文档介绍
A公司认为,在 CFR合同中,货物Р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Р同支付货款。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 Р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Р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Р问:Р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Р3.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Р问: Р1).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 Р2).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原则。Р4.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先于 10月1日向澳大利亚 A&AT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后又于 10月8日邮寄了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澳大利亚 A&AT公司在 10月 11日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约通知,于当天即打电话给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接受。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澳大利亚 A&AT公司收到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通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也于 10月 20日收到澳大利亚 A&AT公司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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