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各不大于0.05% ;除Mn、Si外,其它残余合金元素总和不得超过0.60%。Р 4.1.2 废铁的硫含量小于0.07% ,磷含量小于0.40%。Р 4.1.3 对于废钢铁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Р 4.2 废钢铁内不得混入有色金属(例如:铜、锡、铅等)、铁合金、合金废钢及打包块、压块。Р 4.3 废钢铁夹带的水泥、泥块、珐琅、橡胶、油污等有害杂质,必须清除。Р 4.4 废钢铁内不得有封闭容器、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它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Р 毒物品。Р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2002-12-16批准 2003-01-01实施Р JGY 005—2002Р 4.5 废钢铁内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应拆解开,包容物必须清除,并且按以上技术条件处理。Р 4.6 废钢铁按废钢、废铁分类供应。废钢中不得有废铁,废铁中不得有废钢。Р 4.7 本公司内部生产的供炼钢用渣钢中的含钢量应不低于85%(按体积估算量)。Р 4.8 供应炼钢厂的整车废钢铁中的泥尘、铁削等杂质含量规定:Р 废钢中超过总重量的5%,废铁中超过总重量的3%时,视为整车不合格品。Р 4.9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它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4223的相应规定。Р 5 检验和验收Р 5.1 废钢铁的检验由进厂物资检查站负责进行。Р 5.2 废钢铁的验收由技术监督处和使用单位进行。Р 5.3 废钢铁的化学分析采用GB/T 223的有关方法进行。Р 5.4 废钢铁的清洁度、外形尺寸一般用目测检验,必要时可抽取试样进行测定。Р 5.5 供应单位在开辟新资源时,应做废钢铁的全分析,并且及时通知用户。Р 6 其它Р 6.1 本公司内部产生的废钢铁的检查和验收,可以不受本标准的制约,但是应该符合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的要求。Р 6.2 磷、硫含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废钢铁,供货单位要通知用户,及时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