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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农(2013)48号饮水安全实施细则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成本。鼓励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建立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公共财政据实给予相应补贴。第二十八条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一)国家投资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多村联办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工程管理职能。(三)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社会资本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股权比例归国家、社会投资者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投资者和受益群众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四)以个人(或股份制形式)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五)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六)国家投资的各类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均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方式管理。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拍卖给农户或其他社会单位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经营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2.租赁承包。确定项目租赁承包底价、经营期限,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一次性足额缴纳抵押金,分期缴纳租金,独立经营管理。承租期内租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承包经营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3.股份制经营。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可由农户或其他社会单位以股份制形式竞标购买,共同经营管理。竞标所得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租赁承包经营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4.集体管理。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用水户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基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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