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防火教育,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如有违规施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Р第三十三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Р本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和施工,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施工方法。Р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Р34.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认定标准:Р34.1.1、五级以上的地震;Р34.1.2、五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Р34.1.3、十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三天的高温天气;Р34.1.4、自然原因发生的灾害;Р34.1.5、其他不可抗力原因。Р34.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若灾害成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Р34.3、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Р34.3.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Р34.3.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相应费用;Р34.3.3、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Р34.3.4、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Р34.3.5、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Р第三十五条:保险Р本工程是否办理保险,由乙方自行确定。Р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Р37.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Р37.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