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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Р ﹙九﹚学校肺结核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Р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校医或分管卫生保健工作负责人的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肺结核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并向当地结防机构报告疑似患者,督促其道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严防发生重大疫情。Р 要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在家隔离治疗,由家庭所在地结防机构负责对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待传染性消失后,凭结防机构证明或当地指定治疗医院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当地结防机构负责,或在结防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服药。Р 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报告,当地结防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Р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Р 1、报告内容及时限Р ﹙1﹚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烧、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是,学校疫情报告人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Р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Р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Р 2、报告方式Р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Р 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控中心(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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