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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次,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涤。Р4.5 灭火器的报废Р4.5.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Р1)水基型灭火器6年;Р2)干粉灭火器10年;Р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Р4)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Р4.5.2灭火器检查维修中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Р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Р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Р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Р4)筒体严重变形的;Р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复痕迹的;Р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Р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Р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Р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Р10)没有间歇性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Р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Р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产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Р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Р14)按规定应予报废1211灭火器;Р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Р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Р4.5.3 报废的灭火器,可用于单位消防训练或灭火实战演练,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将空瓶移交公司物资管理部处置,或直接将实瓶移交油田消防支队灭火器维修支队进行泄压、打孔、压扁或锯切等破拆处理,报废移交情况应保存有相应记录。Р4.5.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严禁将已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继续使用。Р4.6灭火器进行维修/报废应填写《灭火器维修/报废申请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Р5. 记录Р5.1 《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Р5.2 《灭火器检查卡》Р5.3 《灭火器维修/报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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