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栏中,“用地情况”栏相关信息应准确填写,“使用现状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须填写“证号”和“用地面积”及“现状土地使用用途”信息;需要“新占集体非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须填写“证号”和“用地面积”,申请使用农用地的须填写“国土部门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及文号”和“现状土地使用用途”信息。“建设情况”栏“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包括“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其他(构筑物等)”】、“图幅号”应认真填写,“项目类别”、“建设类型”和“所处环路”在其对应的方框内划“√”;“建设位置”应填写“标准地名”,对于“标准地名”没覆盖的乡村,填写“行政辖区”信息。Р5.“设计单位”栏中“单位名称”须填写全称,“资质等级”、“资质证号”、“注册师证号”、“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应填写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Р6.“申报事项”栏分为“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和“规划监督事项”。在申报事项所对应的方框内划“√”。Р申报“规划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应在需要延续的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该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Р7. 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主体应明确行政许可决定的获取方式。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请填写“送达单位名称”、“送达通讯地址”、“收件人姓名”和“邮政编码”信息。Р8. 乡村建设项目应按施工管理和城乡规划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监督事宜。Р9. 申报材料(文件、图纸等)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标准和示范文本要求,具体事项可登录北京市规划委网站查询或下载: 。申报前请仔细阅读申报要求,备齐材料,并按要求将图纸装订成册。《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可按A4规格复印或从网站下载。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印制————————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