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依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青岛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劳动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务工人员本人签字,企业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企业及务工人员本人各持一份。Р 三、在平日工作中,应注意搜集和保留有关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注意相关证据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限。Р四、建筑工人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Р1、当与施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时,可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持相关证据,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Р2、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解决工资拖欠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第一责任人,发生拖欠工资纠纷,建筑工人应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或向所在施工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建筑工人可持劳动用工合同等证据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解决、提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3、解决拖欠工资须提交的资料:Р(1) 与用工作单位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Р(2) 被拖欠工资数额的有效证明;Р(3) 所提供劳务的有关信息:工种、工作量、起止日期;Р(4) 所提供劳务的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名称。Р五、建筑工人除享有以上权益外,还应享有政府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有关具体内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Р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以下维权电话投诉:Р市住建局清欠办投诉电话: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