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原价,具有特殊价值的除外。Р5.4欠费处理Р入住人无故拒不缴纳或者拖欠应付费用的,公寓管理部门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通知学校及所在部门给予协助。Р公寓管理部门应将入住人无故拒缴或者拖欠应付费用的情况如实上报学校。Р六、责令退住Р6.1责令退住的情形Р入住人若有下列行为的,管理方有权责令退住:Р(1)改变住房居住用途或将住房出租、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住房居住者;Р(2)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行为;Р(3)在公寓范围内收听、观看、下载、登录、传阅含有色情、淫秽、反动、迷信内容的广播、录像、光碟、书刊报纸、网页、网站、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Р(4)在公寓范围内酗酒、闹事、吵架、斗殴、赌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影响或者屡教不改的;Р(5)在公寓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经劝阻不改的;Р(6)在公寓范围内饲养动物,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Р(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设施,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Р(8)未经管理方批准擅自在公寓范围内设摊、经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Р(9)无故拒绝不缴纳或拖欠费用,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Р(10)经管理方认定的其他破坏公寓正常生活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Р6.2处理程序Р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管理方可立即要求入住人限期整改;如已构成责令退住情形的,则向入住人发出责令退住通知书,并作出如下处理:Р入住人应当在责令退住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内腾退公寓,逾期不腾退同时不向人事处递交书面延期申请的,学校有权强制腾退房屋;Р校内通报批评;Р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再享受校内任何住房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校内住房补贴等;Р有转租转借行为的,入住人应当向学校缴纳月房租金额十倍的违约金。Р七、附则Р7.1本条例由学校人事处、资产处负责解释。Р7.2本条例自2014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