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和要求。下井人员不足、携带的技术装备短缺,如:未带2h呼吸器,当出现险情时会贻误抢救时机,拖延抢救时间而导致伤亡。Р(4) 因采取的处理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措施进行工作导致自身伤亡事故。例如: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向火源中心直接喷水等。Р实例Р(1) 1991年4月20日,在处理洪洞县三交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吕梁地区救护大队的1个小队进入灾区工作,有1名队员的仪器发生故障,因未带2h呼吸器而跑到在附近工作的救护队借用2h呼吸器,由于往返路程拖延了抢救时间,该队员不幸身亡。Р(2) 1992年7月5日,我队3名队员私自外出为孝义市梁家鄢煤矿处理气体事故。由于严重违章(救护队员进入灾区工作不得少于6人),致使3名队员全部气体中毒。矿长找到我队告知此事我队立即紧急出动,当我们赶到现场时,其中的2名队员已经因抢救无效而身亡。Р预防措施Р(1) 指挥决策人员要认真学习、理解、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及有关规定,要学深、学透、学精,严格按《规程》办事,以提高指挥决策的正确性。Р(2) 学习领会抢险措施和行动方案,要做到人人了解抢险救护的行动要点、工作要领。Р(3) 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Р5救护队本身不可抗拒的事故Р此类事故具有突发性、随意性,对救护队构成严重的威胁,是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救护队本身难以预料、不可抗拒的。例如,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二次爆炸、连续爆炸等。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先进监测设备的出现和应用,此类问题可以逐渐加以解决。Р矿山救护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救护指战员工作的危险性。造成救护队发生自身伤亡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我们每个指战员都应从血的教训中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和认识,并运用到实战中去,防止和杜绝自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由于救护队本身原因所造成的自身伤亡事故。(梁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