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外用工的安全管理措施Р一、项目部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工、外用工时,应贯彻“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加强对临时工、外用工的安全管理。Р二、各单位雇用临时工、外用工应事先办理申请手续,项目部、班组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雇用临时工、外用工。Р三、各用工单位应在用工前与其所属单位(无单位者则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外用工所属单位可每年与其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安全责任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Р四、临时工、外用工上岗前,各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参加工作,各用工单位应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的记录,以备查。Р五、临时工、外用工需安排到技术性岗位上工作,还应进行与该岗位对应的生产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日常管理中,对其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安全考核、劳动保护等各方面应与正式工同等对待。Р六、临时工、外用工分配到各工地、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所在工区、班组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应同样参加所在班组的开工会、收工会和班组安全活动。当在生产区域进行辅助性配合等工作时,应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所在班组有经验的正式工严格监护下工作,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工、外用工单独在电力生产区域内从事一切工作。Р七、各用工单位严禁安排承担辅助性配合工作的临时工、外用工从事设备检修、安装等技术性工作。Р八、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外用工的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应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性质严重者应予以辞退。Р九、临时工、外用工在现场工作中如发生因其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各用工单位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事故性质由安全监察处认定,并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