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 method)Р通过收集计量表的表计数据,分析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Р2.0.14 测量计算法(measurement method)Р通过测量建筑节能改造前后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与能耗相关的关键参数,计算建筑节能改造前后项目边界内建筑或各用能设备(系统)的能耗来核定节能量的节能效果评价方法。Р3 基本规定Р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适宜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满足改造设计要求。Р3.0.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项目边界内建筑或相关用能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核定。Р3.0.3 公共建筑改扩建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且应满足国家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76)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Р3.0.4 建筑物在进行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Р3.0.5 鼓励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同步实施用能用水监测和计量改造,有条件的应开展分项计量,计量表应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分项计量数据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Р3.0.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宜参照相应的标准和导则开展能源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节能量核定的数据基础。Р3.0.7 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对节能改造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完成质量进行现场勘验,核定节能量,并出具核定报告。Р3.0.8 改造项目节水量与节水率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法。Р3.0.9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措施,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用能系统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