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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100章计费标准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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Р 2、计列费额标准。能估列出具体的内容和数量的,宜按给水、排污管道分别需安装的内容和数量,给水、排污系统所需的相应设施品种和数量,以及一定额度的日常管理和处理费用进行估列。难以具体估列的,可按承包人驻地建设的5-7%估列。Р 三、关于“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Р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的建立与管理以及现场办公设备的配置,工地试验室的建立与管理,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的提供与配置,车间与工作场地、仓库、储料场及拌和预制场(仅计列场地填筑、硬化分隔等基础工作费用,台座、龙门吊、拌和设施等直接生产设施在相应工程内容中计列)建设与管理,标化工地所要求的场地外围隔离围墙、作业区分开或隔离设施修筑、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硬化处理以及绿化、美化等配套建设,驻地设施的维护与完工后的拆迁。Р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租用的数量宜按工程规模和内容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按驻地建设内容和建立方式分别计算确定,费额标准参照表2。Р 表2工程量清单部分第100章总则费用计列费项内容和费额标准指导表Р 按实估列的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加上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费用和供水及排污设施费用之和应与预算中按各工程类别临时设施费率另行计算出的临时设施费用总额相比较,不超总额控制。100章中已单独计列承包人驻地建设等相关费用后,其它各章节的工程主体中不应再重复计列临时设施费率和费用。Р 对于上述100章中其它未涉及的常设清单子目,应按已有规定的计列标准计列,但在100章中已计列“102-3安全生产费”后,其它各章节的工程主体中不应再重复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和费用;对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新设的非常设清单子目,应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专项设计、专项管理等规定和要求按实估算计列。Р 上述各项清单项目,若法规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另有其它规定或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和要求调整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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