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 高度处。Р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 Om;Р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Р 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Р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 中的规定降低3m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Р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2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 以上;其Р 中,开间不大于 4.2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 且开间大于4.8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 以上为横墙很少。Р 8 / 9Р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 、7 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Р10.1.2 中的规定采用;Р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秸土砖砌体的70% 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Р ? 10.1.5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Р 震调整系数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 10.1.5 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Р ? 10.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Р 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10.1.6 采用。Р 注: 1 对于四级抗震等级,除本章有规定外,均按非抗震设计采用;Р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可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Р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