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该工程施工,若其施工单价高于乙方的施工单价时,则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发现有不符合绿化园林施工规范,影响工程质量且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达 15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执行,乙方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不再支付工程款。 6、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000.00 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则甲方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外,按应付款项每延迟一天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损失。 8、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苗木施工作业面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以签证方式确认工期顺延的期限,但费用不增加。 9、若乙方将甲方已经圈苗确认后的苗木擅自出售给第三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可与乙方讨论确定),并负责为甲方寻求相同标准的苗木。 10、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十、其它: 1、现场签证、盖章及效力:现场签证、隐蔽部位验收及工程量核定等手续的办理。由甲方项目部牵头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签字、盖章手续。无甲方盖章的所有手续均无效,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在合同执行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鄂州市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