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等方面进行总体设计,保证其可操作性。三是建立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制度。由于水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面临的风险有些是无法预期的,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的建立将这种风险转化为了一种政府和社会承受的风险。水资源开发生态风险基金属预防性生态风险基金,其来源于水资源开发者、地方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当然,其他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也可以募集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基金,如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社会捐赠等。而且基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三)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不同于传统社会的风险社会,社会突发性危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迅速扩散性都日益增强。在诸多现代社会风险中,环境破坏的风险逐渐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的建立无疑是化解风险的题中之义。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一项权利和义务,目前存在诸多弊端。诸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较低,参与形式单一等等。鉴于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资源管理的阶段和范围。在环境立法、行政、执法阶段,涉及专业性知识较强的阶段,可以限制公众的参与;而在其他阶段则应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环境利益诉求。二是保证公众参与监督程序的完备性、公正性及可操作性。在参与者的选择上应注重利益关系人,照顾弱势群体。在公众参与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公众座谈、网络互动等多种方式;而且应根据具体的参与内容和对象,选择合适的参与方式。一项完整的环境政策的实行除决策和执行外,还应该能够及时对公众的意见做出负责任的反馈。三是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对公开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公开的对象和时限、公开请求未获准许的法律救济等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