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13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 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 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 (3) 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 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 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 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14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 (1)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 选择时同,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15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 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 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 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 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 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 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16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