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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01KB

文档介绍
掌握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 及时与政府办公厅(室) 沟通, 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第十四条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 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 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 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第十五条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 4- 灾情已经发生, 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4 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第十六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 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附表要求分类上报, 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四核实发布第十七条在突发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后, 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突发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涉及重大险情、灾情的,应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第十八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的, 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五检查监督第十九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对险情、灾情报告不及时、信息处理失误的, 应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突发险情、灾情上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六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5- 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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