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2001]164 号 2001 年7月1日— 200 2年6月30日 412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 2000 ) 117 号 2000 年7月1日— 200 1年6月30日 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社资发( 1999 ) 90 号 1999 年9月1日— 200 0年6月30日 3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9]82 号 1999 年5月1日— 199 9年8月30日 3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8]93 号 1998 年7月1日— 199 9年4月30日 29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1997]88 号 1997 年6月1日— 199 8年6月30日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 1996 〕 161 号 1996 年7月1日— 199 7年5月30日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字[1995]597 号 1995 年7月1日— 199 6年6月30日 2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 ZF[1994]2 5 号令 199 4年12月1日— 1995 年6月其他参考: 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 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0 周岁), 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第1 个缴费年度), 发给 1 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 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 按满 12 个月计), 以此为基数, 增发 0.1 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 并计算到月, 保留一位小数( 计算公式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