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 乐至县恒丰猪业专业合作社承包人(乙方):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养猪场建筑。工程地点: 乐至县劳动镇七门村。工程内容: 1 、修建沼气池 300 立方米; 2 、改扩建猪舍 300 平方米; 3 、修建猪粪堆粪场 30 平方米。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猪舍、办公室、宿舍及仓库建房屋檐面积为准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 年 6月 15日, 竣工日期: 2012 年 9 月 25 日。合同工期总天数: 105 天四、工程建设标准: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五、工程价款: 工程总价款为 25 万元。在甲方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后付款。六、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逾一天,支付误工费 1000 元。 2 、甲方如果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每逾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00 元。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