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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考作业(一)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六、课堂讨论案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见教材 445 页) 分析: (1) 什么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5) 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有何重要意义? 答: (1) 战争犯罪是指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包括:①破坏和平罪; ②战争罪; ③反人类罪。参与策划或实施战时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均为战犯。战争犯罪的性质是破坏和平的、反人类的、严重的国际性罪行。(2) 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是国际社会对战争犯罪的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它界定了战争犯罪的概念, 创立了惩罚战犯的各项原则, 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 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发展。(3) 纽论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依据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规定及国际习惯。(4)1946 年联合国确定的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 并因此而受惩罚。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 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注①] (5) 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战争犯罪,并且使国际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注① 1946 年 12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第 95(I) 号决议确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括的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大会的决议,于 1950 年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即上述七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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