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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_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4.6.2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登记的用户厂房内靠近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4.6.3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4.6.4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4.6.5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温凝土防护墙。4.6.6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4.6.7当氧气实瓶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700只时,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并应通过走道相通。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压、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量不应超过10200m3。4.6.8当氧气实瓶的储量超过1700只时,应将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分别设在两座独立的建筑物内。?灌氧站房中,氧气实瓶的储量不应超过3400只,当该建筑物内设置中、高压氧气储罐时,储罐和实瓶的储气总容量,不应超过20400m3。4.6.9储罐、低温液体储槽宜布置在室外。当储罐或低温液体储槽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且液氧的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0m3。4.6.10储气囊宜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当储气囊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布置在制氧站房内。储气囊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有安全和防火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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