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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99KB

文档介绍
。 6、使用赵某自行车错误。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7、对钱某处拘留处罚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错误,行政拘留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8、到派出所缴纳罚款错误。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9 、让李某担任担保人错误,担保人应当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人。 10 、让李某同时提供担保人和保证金错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只能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案例十五 2011 年2 月,某市 A 区某中学学生甲( 13 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 15 岁)敲诈去现金共 200 元。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 17 岁,某企业职工) ,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在甲被丙第四次敲诈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 200 元现金,并主动拿出 200 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A区公安分局 B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问题:(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2 )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 参考答案: 1 、本案中,甲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丙的行为,但甲教唆乙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 20条第( 2)项、第 43条第 1款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对甲应从重处罚。但是, 根据该法第 12 条的规定,因甲不满 14 周岁,对其应不予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乙受甲的教唆实施了殴打丙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3 条第 1 款、第 12 条的规定,对乙应以殴打他人处罚,但因其不满 18 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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