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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章程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5670KB

文档介绍
环评审批——项目单位凭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或合同变更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文件。 3. 项目核准——完成上述相关手续后, 项目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土地预审意见( 或土地出让变更合同)、规划设计要求、环评审批等文件。核准后, 项目单位凭核准文件分别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计方案审批; 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4. 设计方案审批——项目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设计方案后, 将有关材料书面征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5. 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核准报告, 组织编制设计文件, 报送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投资、规划、环保、绿化、公安(交通、消防) 、市容环卫、卫生、民防、安全监督、管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或者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会审后的意见反馈审图公司。审图公司按照设计文件审查的规定,结合会审意见,出具审图意见并报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审图意见备案文件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放样复验。 7. 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向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备案、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并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8.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可委托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具备条件的, 项目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试生产)审批意见,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等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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