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交换资讯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对于所获资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互设机构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检查方式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业务交流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文书格式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联系主体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协议履行及变更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十一、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十二、签署生效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看了金融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