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世界上部分国家的法律( 包括新闻法) 承认记者对消息来源的隐匿权, 如瑞典、丹麦、瑞士、奥地利、挪威、芬兰、菲律宾、罗马尼亚和德国等国。德国法律承认报刊拒绝法庭作证的权利。德国报刊活动和一般市民的表现活动不同, 受到宪法的特殊保障, 即给予报刊“制度性的地位”。德国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承认记者拒绝作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国家, 基于审判公正的考虑, 不承认记者拥有隐匿消息来源的特权, 记者无权拒绝到法庭作证。例如英国、拉美国家以及美国联邦一级的法院。尽管隐匿权和新闻真实、公正审判存在分歧, 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 消息来源属于新闻记者的职业秘密,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为消息来源保密,这是新闻机构的生命,是维护新闻自由不可缺少的职业规范。 1978 年,《纽约时报》记者法尔波报道了 10 年前一起 13 名病人离奇死亡的案件, 他在报道中暗示代号为“ Dr.X ”的医生和其中 5 个病人的死亡有关。当地法院重审此案要求法尔波交出所有采访笔记和录音带等材料, 法尔波决绝, 并因此被判蔑视法庭罪, 坐牢 40天,《纽约时报》因此付出了 28.6 万美元的罚金。法尔波说:“如果我放弃了采访笔记和录音带等资料, 我将毁损了我的职业人格, 并丧失新闻同业的声誉。更重要的是, 我这种说法, 无疑是公开宣布,时报这份最后声誉的报纸也不再是任何人可资信赖的对象。在我国, 隐匿权主要集中在娱乐新闻方面, 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还不多。但是在娱乐方面,一些娱记主要是靠捏造匿名新闻源或者在新闻来源方面以保密为由故弄玄虚。这种情形和西方国家的隐匿权问题,性质和背景很都不一样。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在何种情况下不能使用,在行业内部明确行为准则,是当务之急。————————————————《隐匿权. 新闻真实. 审判公正》在资本主义逻辑中运行的西方媒体既适应又加强了社会的“娱乐道德”——一种充满自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