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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用书--经济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92KB

文档介绍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一) 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 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 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 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3)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 2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1)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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