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常小二窜至武陟县城红旗路红旗二区,将荆海恩停放的豫 HDF555 “本田”轿车上价值 240 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 钻入车内, 盗走现金 800 元; 将段永胜停放的豫 HD2070 “奇瑞”轿车上价值 130 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 钻入车内, 盗走 260 元现金和一部价值 300 元的“苹果爱丰”牌手机;将朱小江停放的豫 HD5055 “雪佛兰”轿车上价值 210 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物品;将冯彩霞停放的豫 H83757 “标致”轿车上价值 190 元的右后门窗玻璃撬坏,钻入车内,盗走一个价值 480 元的“金利来”男式手包。 2、 2009 年2月 26 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常小二窜至武陟县城兴华路建设银行分理处,将张辉停放的豫 H92789 “桑塔纳”轿车上价值 80 元的左后门窗玻璃撬坏, 钻入车内盗走一部价值 1 600 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 380 元的“斯达康”小灵通和一部价值 320 元的小灵通。 3、 2009 年3月9 日凌晨,被告人常小二窜至武陟县宾馆院内,将冯建华停放的京 K31553 “奔驰”轿车上价值 14 330 元的右后门窗玻璃及窗帘撬坏,钻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物品。现实表现: 认罪态度良好, 有悔改表现。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社会反应良好。心理状况良好。矫正意见常小二,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表现。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矫正后,常小二已经改头换面。可以重新回到社会中正常生活。矫正措施 1、转化思想,促使其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2、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 3、对其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其素质。 4、经常进行个别谈话。司法助理员(签字):王天来 2011 年 06月 06日司法所所长(签字):王大拿 2011 年06月06日说明:此表存入服刑人员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