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8、农民筹资投劳(4 分) 1 、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得 4 分。 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三) 资金管理( 30分) 9、县级资金投入(6分) 1、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 4 分。 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 10% 以上,得 2 分。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0 、县级资金整合(14 分) 1 、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 8 分。 2 、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 30% 以上、 20% 以上和 10% 以上, 分别得 6 分、 4 分和 2 分。 3 、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1 、资金监管(10 分)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 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四) 实施效果( 20分) 12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 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 年新增供水能力 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 2 分、改善灌溉面积 2 分、增加补灌面积 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 每完成 1 项取得该项分数, 未完成项不得分。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13 、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 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 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 5分, 每完成 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总分(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