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向错位允差:当中心距≤ 500mm 时为 1.5mm , 当中心距≥ 500mm 时为 2mm 。 2.1.3.3 各三角胶带松紧应基本一致,以 150 ~ 200N 的力,按压每根胶带中段,压下距离之差不大于 15~ 25mm 。运转中被动轮的实际转数,不应低于计算值的 97% 2.1.3.4 三角胶带轮毂、轮缘及辐条不得有裂纹。 2.1.3.5 三角胶带轮沟槽槽底与胶带之间应按规定保持一定间隙。小于规定间隙时应进行更换,或用加深槽部的方法进行修理,但轮缘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 80 %。 2.1.4 轴和轴承 2.1.4.1 轴 2.1.4.1.1 轴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或损伤,直线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轴颈加工减小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 5 %。 2.1.4.1.2 轴与轴孔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超差时,允许采用涂镀、电镀或喷涂工艺等进行修复。在强度许可条件下,也可采用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理。 2.1.4.1.3 轴颈的圆度和圆柱度,除技术文件规定外,必须符合表 2-1-4-1 规定表2-1-4-1 轴颈圆度和圆柱度单位 mm 2.1.4.2 滑动轴承 2.1.4.2.1 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牢固粘合, 不得有脱壳现象。轴瓦合金层表面不得有夹杂物、气孔、裂纹、剥落、严重点蚀或伤痕。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用焊接方法修复: 1 局部出现三个以下散在气孔,其最大尺寸不大于 2mm ,且相互间距不小于 15mm ; 2 仅在端角处有轻微裂纹; 3 剥落面积不超过 1cm2 并且不多于三处。轴颈直径 80 ~ 120 120 ~ 180 180 ~ 250 250 ~ 315 315 ~ 400 400 ~ 500 圆新柱装和轴圆磨柱损度极限 0.0150.1 00 0.0180.120 0.0200.0150 0.0230.200 0.0250.220 0.0270.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