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学生安全纪律管理告家长书告家长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处理结果将记入学生档案。 11、教育学生爱护公物, 为了便于管理, 学校在开学前到各宿舍登记公物损毁情况, 并向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 学年结束前总务处检查统计损毁情况, 有损毁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押金,没有损毁的全额退还。 12、《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明确因以下九种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 学校可以免责: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学生在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下列五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 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 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 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高______ 年级________ 班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 家长签字: 江苏省大丰高级中学政教处、保卫科二〇一三年十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