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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导致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广播稿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都跑到距离牌桌七八米远的地方玩, 包括李田德在内的男孩子还在叫着女孩子们的绰号。几个女孩觉得不耐烦了, 于是就扔石子打他们。没有想到, 一粒拇指大小的石子打中了李田德的左眼。据医生诊断, 李田德的左眼现在只有光感, 视力已基本丧失。法医鉴定,认定李田德左眼所受到的伤害属重伤。 5 、打扫卫生坠楼死亡 2014 年1月 13 日下午下午 4 时许, 杨晖在与同学们擦洗教室玻璃时, 不幸从二楼坠下, 瞬间离开了人世, 离开了校园, 离开了老师、同学、亲人…… 6、 2003 年 12月 29 日上午课间休息时, 巴蜀中学 13 岁的小江( 化名) 和同班同学14 岁的小明( 化名) 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骑到小江的脖子上。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 家长带他去看医生。 2004 年 9 月,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小江被骑导致颈椎 2、3、4 错位, 目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在 25% 以上, 属于 9 级伤残。小江认为, 小明的行为造成了他身体的巨大伤害和精神影响, 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赔偿 6.4 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失 1.5 万元。而学校疏于管理, 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小明认为, 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伤害了小江。同时, 巴蜀中学辩称, 两名学生打闹的行为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的地点在过道即公共区域,与学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学校的管理制度规定学生课间不能打闹。法院认为, 有证人证言能够佐证小明致伤小江的事实。小明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能够辨别其行为的危险性,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事发时不满 18 岁,由其父母承担。鉴于小江因伤致颈部功能部分丧失, 心理受到创伤, 判小明父母赔偿精神损失费 1 万元。法院判小明父母共赔偿 5.6 万余元。由于小江的受伤是在下课后的休息期间, 巴蜀中学对于小明突然骑上小江颈子这一突发事件,显然无法预料和制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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