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 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 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 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 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 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9 六、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 100m 2 配备两只 10L 灭火机; 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 1200m 2 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 ,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 25m 2 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七、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 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 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 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 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 不准焊、割作业。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10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 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